评审工作;(二)?初步审核申请人及其成果的参评资格,核实推荐材料的真伪,对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申报个人或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申请材料的核查意见;(三)?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职责。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实行初评、复评、终评三轮评审制度。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评审工作。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采用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署本人亲笔签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先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裁决。奖励办公室应自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推荐单位逾期未对异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公示期结束后,评奖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经费由北京市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获得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将授予获奖证书和5万元奖金,获得市级一等奖将授予获奖证书和2万元奖金,获得市级二等奖将授予获奖证书和1万元奖金。第十六条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经费预算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编制,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