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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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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三)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或终止妊娠的;(四)虐待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的;(五)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六)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或征收费的;(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者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者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明死亡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决定。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共同制订。罚款上交国库。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以及县属农(林、牧、渔)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颁发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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