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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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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按第二十二条、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应收回?“独生子女证 ”,追回已领取的奖励Р费、保健费和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Р5Р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Р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Р究刑事责任:Р(1)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Р(2)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殴打、行凶、报复、陷Р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Р(3)违章施行节育手术或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Р(4)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 遗弃女婴,残害婴幼儿的;Р(5)非法取环的。Р第二十八条?对突破年度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的地方和出现计划外生育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Р第六章 管理与分工Р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协调有关部Р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Р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节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节育技Р术科学研究,做好节育手术和手术并发症的检查、治疗、鉴定以及妇Р幼保健等工作。Р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 进行晚婚、 晚育的宣传教育;Р做好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Р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Р第三十二条?政法、计划、文教、财政、医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Р和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要结合各自的业务,积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Р6Р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Р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Р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工作人员,Р农村村民委员会设一名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计划生育工Р作。Р第三十四条?城镇和农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Р第七章 附 则Р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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