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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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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用于计划生育开支,不准挪作它用。?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计划外生育的,除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应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保健费和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2)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殴打、行凶、报复、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3)违章施行节育手术或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4)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遗弃女婴,残害婴幼儿的;?(5)非法取环的。?РР第二十八条对突破年度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的地方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Р第六章管理与分工?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三十条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节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节育技术科学研究,做好节育手术和手术并发症的检查、治疗、鉴定以及妇幼保健等工作。?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第三十二条政法、计划、文教、财政、医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要结合各自的业务,积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设一名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第三十四条城镇和农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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