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Р(六)补救措施技术复杂的,休息三十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五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按产假另加二十一天。Р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Р第二十三条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民可减免本人应负担的集体义务工。Р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Р结扎手术后,医生认为必须由对方或他人停工护理时,经单位领导批准,护理人在护理期间的工资照发,或给予误工补贴,不影响全勤评奖。Р第二十四条对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市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免费施行吻合手术。Р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各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计划生育技术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幼保健工作。Р经县以上技术小组鉴定,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者,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负责治疗。需要休息的,工资照发。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Р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济补助。国家干部和职工,可按照工伤事故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群众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宣传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加强检查督促,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对不贯彻执行本条例,严重影响控制人口增长,经上级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以至处分。Р第二十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Р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Р本条例适用于驻广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中央驻广东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