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款。(二)“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是指总部设在华盛顿的全球环境基金常设机构,其直接向全球环境基金成员国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三)“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指定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指定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帮助受援国等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机构,目前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世界自然基金会、保护国际、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等。(四)“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其中,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金融机构等;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五)“省级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六)“项目识别表”是指由项目指定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编制的申请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项目材料。(七)“联合融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中除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贷赠款及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的现金、实物和劳务投入等。(八)“联合融资承诺函”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等为准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出具的承诺提供联合融资的保证文件,主要应明确资金使用主体、来源、金额、比例、用途和期限等。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申请、规划、管理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认或审核,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印发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际[]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