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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公司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中材国际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事前备案;(二)根据总裁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三)对于各子公司日常发生的连续12个月计算非同一捐赠对象的单笔5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授权子公司董事长决定,并上报公司备案。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各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第十三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备案。第五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4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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