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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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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提前报告城建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三)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等保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四)临街住户、门店、单位使用煤炉排放烟尘、烟水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四十条在城市街道及两侧或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理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影响环境卫生的;(二)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三)从事车辆清洗、清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散落等影响市容的;(四)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没有按规定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而排入下水道的。第四十二条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县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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