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Р五、奖罚Р第一条公司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Р第二条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Р第三条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Р第四条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Р第五条不按规定定时(或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作好运行记录,每次扣该单位绩效工资10%。Р第六条各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否则每月扣本单位绩效工资10%。Р第七条没有经过审批随意停运环保设施,每次扣单位绩效工资10%,对造成环境事故,由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Р第八条生产现场随意排放污染物,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确需临时排放,须经相关单位批准,不经过批准,不采取有效措施,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5000元。Р第九条环保设施检修,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投入运行,必须报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公司主管领导,并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Р第十条设备更换的润滑油必须回收,按照油品回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油更换过程中防止抛洒、滴漏,禁止将废油倒入排水管道,设备更换或加入润滑油结束后,应将地面残油处理干净,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Р第十一条灰渣运输过程中,严禁沿路抛洒、滴漏,应按照规定路线运往渣场,禁止将灰渣随意乱倒;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并要求立即处理随意倾倒的灰渣,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其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Р第十二条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考核,从第三次开始,加倍处罚。Р第十三条奖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