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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本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Р第二十条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本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Р第六章监督检查Р第二十一条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本会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Р第二十二条在完成捐赠物资发放后,本会应及时向捐赠方提交结案报告,办结物资捐赠事项。Р第二十三条 本会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不定期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回访。根据需要可以形成社会监督简报,及时向社会公布。Р第七章 附 则Р第二十四条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Р本会接受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其他人道服务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服务的公允价值,并报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Р针对此类捐赠,如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本会将以捐赠方开具的捐赠发票载明的价值为依据。Р第二十五条 关于接受广告捐赠Р本会接受广告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可以捐赠方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广告的公允价值,并报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Р针对此类捐赠,如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本会将以捐赠方开具的捐赠发票载明的价值为依据。Р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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