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10个项目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就有5个,易发生施工单位挂靠的情况。(五)与商业化运作模式不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出资,组织推动,缺乏资本收益基础,难以实现社会资本收益,不具备可持续性[2]。四、思考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笔者近4年的综合整治实践,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需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配套进行,从根本上解决老旧小区产权混乱、脱管缺管的历史问题,理顺责权关系,明确管理办法,才能有效保障整治成果,避免资金浪费,达到老旧小区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二)据初步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近16万个、约40亿平方米老旧小区[3],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指出“要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如此大规模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必要充分调研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政策,以解决老旧小区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现行标准规范不完全适用的问题。(三)对于一部分特别老旧,改造价值不高或完全不具有改造价值的老旧小区,应结合棚户区改造、商业开发等其他手段综合考虑。(四)目前北京市和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还只能覆盖北京市直接管辖和中央国家机关本级的老旧小区,还有一部分如国企、中央国家机关下属等单位的老旧小区因资金问题尚未开始进行,这些老旧小区也同样普遍存在问题,迫切需要改造。因此,有必要从小区二次开发、使用售房款等方面探索研究综合整治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渠道等新问题,以保证社会公平性。参考文献:[1]陈幽泓,张丽曼,郑扬.老旧小区症结-产权制度混乱与福利制后遗症[C].北京:和谐社区通讯,2014:55-64.[2]谭军.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走过“十二五”[J].城乡建设,2016(5):12-13.[3]梁传志,李超.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主要做法与思考[J].建设科技,2016(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