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 26000 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 13000 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 、继承人权益 100000 元, 由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 之前已经给付王老汉的 70000 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