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的血统关系的人,从自己来说,自己的(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等都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的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姐妹等。所谓三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共为三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现代社会的医学、遗传学等科学都已经证明,直系血亲之间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很近,他们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很可能存在相同的弱点或缺陷,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必然要继承他们的遗传基因,从而很容易将这些相同的弱点或缺陷遗传下来,影响子女的健康,影响民族的健康及兴旺发达,同时也有悖于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为此,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如果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使他们通过某种途径取得结婚证,他们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探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