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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未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三)对管辖区域或监督管理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四)未有效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的;(五)未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六)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七)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建议;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或部门(单位)负责,执行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对交通运输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二)诫勉谈话;(三)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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