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合约);单位自行实施转化项目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例如创设企业、在科技园区、孵化器内投产等;转化项目的技术进入或成为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转化项目获得国家新药认定、医疗器械注册许可等国家或地方行政机构认证的;其它有实质性转化成效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证的。第十六条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用于以下方面:奖励“激励对象”;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技术转移中心为组织和落实成果转化的运行开支及绩效(以下简称:中心运行开支)。上述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参考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内容执行。第十七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用成果转化的收益奖励“激励对象”的形式主要包括:(一)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投资,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二)科技成果转化分成: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获得的收益,从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三)科技成果投产分成:科技成果由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盈利后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医学院所得分红部分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第十八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内容,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在奖励“激励对象”后的所剩余的部分中,“成果转化基金”占比50%,“中心运行开支”占比50%。第十九条用于奖励“激励对象”的额度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内容所限定比例的,由医学院技术转移中心报请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并由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认定,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并向上海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备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其它管理办法中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医学院技术转移中心。二O一五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