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95%;(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股份;(3)成果完成人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完成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执行。a.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b.成果完成人和中心双方共同寻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约定中心在成果转化实施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中心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第22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第23条鼓励中心内外人员对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第24条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资料word.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第25条收益分配方案经课题负责人、中心办公室主任签字,由中心主任批准后转对应财务处(挂靠黄山学院财务处),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心代扣缴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26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中心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27条我中心研究人员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28条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29条本办法自中心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资料word.资料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