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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作用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中对商业诋毁行为规制的几点建议Р1.民事责任上。一是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计算方式,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商业诋毁的赔偿范围来讲,应当包括精神损失与财产损失,并确立两种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而财产损失中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立法上也要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补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即受害人的利益受到商业诋毁行为的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措施预防侵害的发生。停止诋毁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Р2.行政责任上。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有关商业诽谤行为的行政责任,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缺憾。结合这几年所发生的案例,如上面举例过的农夫山泉的Р“砒霜门”事件,我国事业单位或行政机构也很有可能成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对于这样的行为主体光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警示与根除作用,只有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才能真正起到遏制与预防商业诋毁行为的作用。Р综上所述,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手段日益复杂的今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已经暴露出了明显的缺陷和滞后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说,就是对商业诋毁行为的重新界定以及对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补充。Р参考文献:Р[1]刘怀松.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Р[2]杨立新,蔡颖雯.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Р[3]吴欢.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J].科技创业月刊,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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