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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9、?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10、?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到劳动部门领取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11、?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12、?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13、?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二、出租房管理1、?村民如有多余的空房需要对外出租,或对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转租他人的,应事先向三村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房屋出租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并与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出租。2、?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的合同书,合同中应约定房屋的月租费、租用期限、租住人数、水电费负担、卫生责任、防火责任、治安责任、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等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约束条款。3、?租房合同签立后三天内出租人应将“租房合同”送交派出所建立档案,并领取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出租房许可证”牌,安装固定在出租房的门楣处。4、?出租户对租住的外来人员负有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节约用水用电、村规民约、遵纪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责任和义务,如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5、?出租户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派出所对租住外来人口的日常检查(包括突击检查)和管理,并如实反映外来租住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交往情况。中共XX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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