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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各类市场开办者应协助接种单位对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要有原始登记资料)。Р (五) 格里坪镇、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各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成立“免疫工作规划组”,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包括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Р 各成员部门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居委会负责掌握辖区内0-7岁儿童(含居住满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分布、变迁情况及登记,并每季度末到相应的派出所收集辖区内0—7岁儿童迁出和迁入情况,将所有收集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后提供给相应的预防接种门诊。协助预防接种门诊发放预防接种通知,并督促流动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社区居委会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数量及动态变化情况;预防接种门诊负责每季度到辖区居委会收集0Р—7岁儿童迁入、迁出情况,按居委会提供的儿童情况,每3个月定期整理卡薄,及时剔除死卡,并负责辖区内所有人群的免疫预防工作。Р (六)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加强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儿童主动接受预防接种。Р 第十一条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遗漏,完不成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Р 第十二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发现未受种的儿童后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区教育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办负责解释。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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