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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宣传提纲宣传单)823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96KB

文档介绍
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3、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4、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曾被判处重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5、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屡教不改的; 6 、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六)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 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并办理暂住证; 3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 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8、不准将房屋出租给“三无人员”(即: 无固定收入、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着奇装异服、戴面纱和留大胡须人员。对出租房屋内发现“三无人员”、着奇装异服、留大胡须人员,要依据《村(社区) 规民约》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如多次发现,村(社区)警务室将扣除其房屋租赁保证金并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 9 、对从事饮食业的租赁房屋,在斋月期间必须正常经营, 如关门停止营业, 要对出租房屋业主和承租人进行思想教育, 对其劝说无效的, 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 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三、依法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对违反以上行为的,由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工商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出租房屋业主的法律责任,村(社区)要依据《村(社区) 规民约》对出租房屋业主予以罚款或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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