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在现有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屮,要求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有时也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意外伤害险虽然在某些方面能对前者进行补充,但同样存在较大缺陷:(1)保险金偏低。与意外伤害案件的巨额赔偿请求相比,保金显得杯水车薪;(2)除外责任宽。一般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打架、酗酒、斗殴、自杀等造成的死亡或残疾都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未成年学生的心智尚不成熟,自控能力、危险意识、防范躲避能力低,若作为故意或因打架等所造成的伤害事故一概不予保险,势必影响其信度。可以设立一种新险种一“学生伤害险”,取代学校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这种保险的保费大于学校责任险和人身伤害险的任何一种,而又小于二者之和;它的承保范围相对于两者有所扩大,凡是在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中,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其间所发生的伤害事故都由相关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保险费由学校和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摊。这种保险,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校园伤害事故所引起的纠纷。另外,由于保险费的增加,伤害事故的赔偿费也会相应增加,这就达到了既满足学校规避风险的需要,又能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三)建立非盈利性机构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救济我国也可以成立非盈利性的教育保险公司来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做到专款专用,可以弥补商业保险公司在公益性方面的不足。成立这样的教育保险公司,需要我国的保险体系进一步健全,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而且还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成熟的保险技术。伴随着整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个教育和保险体系的不断成熟,在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下,教育保险公司的成立并非不可能。参考文献:王敏.保险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翟钢.学校和保险公司谁担责?.中小学管理,2008年第5期喻建屏.当前中小学建立学校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当代教育论坛,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