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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处以车载液化石汕气价值2倍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木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7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妨碍燃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rti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七条燃气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屮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屮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屮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燃气经营和使用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裁定,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九条燃气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第六「I-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含煤层矿井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讣量装置。(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四)?燃气企业是指牛产、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持有燃气供应许可证书的燃气供应单位。(五)?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及门站、市区管网干线、调压站、液化石汕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燃气钢瓶检测站和人工煤气气源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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