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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产评估报告审核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行核实和查封、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对标的物进行审查、拍卖机构依法发布拍卖公告等。在10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上述程序,客观上已经不能实现。如果在此期间,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所需时间会更长。以上论述在客观上表明:执行案件的拍卖中,在评估报告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完成所有拍卖活动存在着现实的或然性,若严格遵循一年的评估期来确定拍卖效力显然不利于拍卖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四、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的效力分析。现行的法律规定,未规定《评估报告》应延续至拍卖成交,也没有规定《评估报告》逾期后应当重新评估,拍卖中的保留价是参照评估价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具有裁量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得到尊重。 XX年1月30日《人民法院报》中《过期评估结果拍卖效力探析》一文,从拍卖法律关系、评估价和保留价关系等方面,对《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成交的效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该文章认为:“若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则认定拍卖无效;否则,应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认定拍卖有效”。《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依据《拍卖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拥有确定保留价的权利;拍卖成交结果经拍卖师落槌,即为拍卖成交,除拍卖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强制性要求的,应当认定拍卖有效。五、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活动的法律效力。《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重新委托评估;另一种意见认为拍卖活动应继续实施。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容易步入《评估报告》过期的无限循环中,且加大了执行成本,执行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对于个别属于“老赖”级别的被执行人来说,将会成为他们钻法律空子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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