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施工总承包人应承担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范围之分析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以上所述的众多款项我们都可以找其归属于工程款的相关依据,但没有哪一规定将停工损失归入到工程款项中。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风险损失,实际施工人可以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这种风险应归哪方承担,由于合同本身无效,这种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本律师认为,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双方及业主方的过错程度,由法院根据过错原则来具体裁定。本案中,即便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之外,对因发包人的原因而给实际施工人造成的停工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不应当是全额责任,而应是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因为本案中,工程未能正常施工主要是由于业主方的原因所致。三、实际施工人现场剩余材料的价款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实际施工人现场剩余材料的价款谁来承担?认定哪一方应当承担此项费用,关键是要先确定现场材料的归属权。如果材料工程量按照施工定额算,那么定额余下的材料归发包方所有;如果按照领用材料计取费用,那么材料是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本案中,被告都某与三原告签订合同时约定承包方式为双包(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不但承担具体的施工义务,还应当自行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材料不够自行补足,材料多余施工结束后自行取走。因此,现场剩余材料的所有权应当归三原告所有,三原告应当将其自行取回而不是将其计入施工费中。本案中产生的现场剩余材料也是因为工程施工中途终结所致,发包方虽不应承担现场材料的所有费用,但应当承担因此给三原告造成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一赔偿责任不应计入工程款项中,但归入停工损失是比较合理的。鉴于发包方已不存在,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而违法分包,应与都某对三原告的停工损害承担适当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直接将现场材料费计入工程款项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是不正确的。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200070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