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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起算点如何界定(精选)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际施工人就应当只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为妥。即使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列为被告也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实体上的支持。Р2、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通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获得的,多数合同无效。那么,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 2、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选择承包人时要特别慎重,以避免承包人将工程随意转包给他人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而对工程施工本身认真关注不够。实际施工人人数众多,其中不乏存在实际施工人将自己列为被告,使自己不得不涉入诉讼之中。Р3、选择信誉度较好的承包人可以在自己被涉入诉讼过程中,尊重事实说明自己的工程款付款情况,能在自己却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从实体上确认自己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至少不要碰上放弃出庭机会的承包人,使得自己无法向法庭说明清楚已经完成付款的事实,从而被法庭确认因无法说清付款完成的事实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或者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建设项目具体工程量以及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的确认程序。在实际施工中应当时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确认工程量,当发生工程量变化时,严格要求各方依据合同约定和建筑法律的规定确认新增或者减少的工程量。对于工程量进度款的付款过程也要时时确认,特别是经过第三方付款时更应当如此。这样,在发生实际施工人起诉自己时就能清晰的证明自己“是否欠付工程价款”以及欠付价款的多少了。Р    总之,司法解释对于我们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建设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其立法本意,运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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