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切实强化各级党委领导责任。县委要加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党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工作机制,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要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14.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好工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县委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认真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和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应当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县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15.县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县政府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对事关我县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要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或者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或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同时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16.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社会正能量。认真总结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支持基层有益探索,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