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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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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Р4.对领导成员的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Р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Р5.落实第三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会议监督制度,各科室位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局领导班子会议。Р(三)执行决策Р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Р2.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Р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报告,对未完成事项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Р四、监督检查Р(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Р(二)办公室负责对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Р五、责任追究Р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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