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丹毒,仔猪付伤寒,伪狂犬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牛出败,禽霍乱等免疫注射工作. 3,动物疫情监测及报告:乙方必须密切注视该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动态,及时向防检监督一员反馈情况,努力控制辖区内的畜死亡率,即猪4%,牛1%,鸡13%以内,突发性重大疫情在2小时之内报告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报告后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严格按照重大疫情的处置程序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鉴证方负责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与甲方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 (2)甲方要为乙方工作开展积极创造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及时拔付项目服务费.鉴证方要及时指导,协调技术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在考核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时做到客观公正. (3)甲方必须按春秋两防工作要求,拨付一定数额的防疫启动经费. (4)由于防疫正常反应引起的发病治疗药物和死亡赔偿,数量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甲方应根据反应死亡控制数(4‰.以内)按一定比例支付防疫反应死亡赔偿. (5),甲方如要求乙方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那么甲方必须按鄂政办发[XX]141号文件要求兑现计划免疫注射费. 2,乙方权利与义务(1)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五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 (2)自觉接受甲方的领导同时接受甲方对防疫工作的检查监督. (3)按甲方要求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 四,考核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畜牧局共同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服务费支付乙方防疫工作结束,经甲方和鉴证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在1个月内兑现劳务报酬. 六,其它事项 1,如有未定事宜,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畜牧局,财政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00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