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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71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Р第三章申报和评选Р第七条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和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连续三届保持荣誉称号的,中央文明委分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标兵”、“全国文明村镇标兵”、“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称号。Р第八条凡是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均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可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申报全国文明城区。Р凡是符合全国文明村镇标准的乡、民族乡、镇、建制村均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村镇。Р凡是符合全国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Р第九条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Р(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村镇可自愿向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参加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的直辖市直接向中央文明委提出申请。Р(二)逐级推荐。各级文明委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城市、村镇、单位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最后由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统一审核后,提出本省(区、市)或本系统的拟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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