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Р 6.涉及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结算、管理等,参照我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有关规定执行。Р (三)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愿意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应凭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存查),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Р (四)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Р 1.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执行。Р 2.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通知规定外的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经查实后,暂停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个月;再次发生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Р 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个人违规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发现一次暂停其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结算3个月。对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市里统一要求和业务规范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认真指导督促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明确责任,完善内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经办和宣传等,确保本通知顺利施行。Р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Р 重庆市财政局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