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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4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个人和部门进行物质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责任Р7奖励和处罚细则Р7.1奖励Р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事故报告、举报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发现人或举报人进行奖励:Р(1)对及时发现、报告、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标准为每项20-50元;Р(2)对及时发现、报告、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的,奖励标准为每项50-100元;Р(3)对及时发现、报告、控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标准为每项200-500元。Р7.2处罚Р(1)对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控制事故隐患、排除事故隐患、上报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隐患或在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给予处罚。Р1)未按规定的周期及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清单开展隐患排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每项50-100元;Р2)未发现、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罚相关责任人每项50—100元;Р3)未发现、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相关责任人每项200—500元;Р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治理不认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和部门500-1000元,若因隐报、瞒报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与责任部门的责任。Р(2)系统管理人员未及时登陆“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进行风险检查结果的确认,给予系统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环保部负责人100-200元的罚款。Р(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部门(专业)或个人给予批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Р(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以及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Р8附则Р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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