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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17〕154号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交纳的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其中,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内)、海河教育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外)、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部门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人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在60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三、收支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金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根据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第7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级按7%的比例集中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外)项目基金收入统筹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建设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收缴,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性基金收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征收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范围、标准、截留、挪用、坐支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五、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2017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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