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整体转制、Р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后, 财力有条件的地方允许对自愿置换身份的Р人员按政策发放补偿金。Р16、鼓励分流人员创业。各地要制定政策,提供信息,积极引导Р支持分流人员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Р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资金来源按隶属关系Р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乡镇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Р筹集补偿资金时,比照执行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县(市、区)业务Р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科技、 文化等专业人员的行业管理, 搞好培训和Р职称评审工作,鼓励科技创新。Р五、加强组织领导Р17、强化领导责任。 各市(州) 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Р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乡镇Р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另Р导小组,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对改革负直接责任。Р18、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并加Р强检查督办, 及时预防和纠正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政策偏差。?各县(市、Р区)的行政、事业编制,要按鄂编办发〔?2004〕 27 号文件规定的审Р核、审批程序,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的乡镇综Р合配套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应报所在市 (州)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Р并报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19、部门要支持改革。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财政、劳Р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Р实到位。 任何部门不得强求乡镇对口设置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乡Р镇的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有资金安排,都要做到规范、Р透明、公开,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为由,不拨或少拨经费。违者一经发Р现,要严肃处理。Р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制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Р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Р本意见由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