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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8〕64号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202KB

文档介绍
后可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或学员个人申报(持身份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员银行账户。(二)对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三)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第二十一条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出具审核报告并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记载补贴对象享受培训服务和培训补贴情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严格实行检查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预备制培训由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室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培训机构。第二十四条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附件5),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第二十五条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项目制培训中,对理论培训全程、实训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培训机构应录制授课视频。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别、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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