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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教师[2013]8 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市、区)审核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评选细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学校申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确定享受补助的骨干教师推荐名单。在当地媒体公示一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4、市(州)审定。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工作专班,对县(市、区)评选工作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定。将审定名单在当地媒体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5、省级备案核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将确认的享受补助的骨干教师名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并由相关部门适时核查。五、工作要求1、实施地方负责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实行地方负责制。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实施。同时注意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在征求学校、校长和教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骨干教师评选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评选具体人数,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专任教师数的15%确定。2、建立公示制度。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评选结果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监督。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评选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申报、评选骨干教师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格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停发并追缴骨干教师补助,下一周期不得申报参加骨干教师补助对象的评选。4、限期完成首批评选。2013年度首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遴选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补助经费从2013年1月进行计算。5、实施地方配套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制度,根据农村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年限和工作业绩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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