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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告宣传;4•奖励礼包:包括省运会纪念邮票、纪念章、纪念衫等。(二)?二类赞助1•邀请贵宾:参加省运会开幕式,授予纪念证书;2•其他奖励参照一类赞助(2)、(3)、(4)。(三)?三类赞助1•媒体宣传。做为祝贺单位,在漳州市新闻单位给予鸣谢及宣传;2•奖励礼包。包括省运会纪念邮票、纪念章、纪念衫、荣誉纪念册等;3•开幕式门票若干张,比赛赛事门票若干张。(四)?四类赞助1•奖励礼包。包括省运会纪念邮票、纪念章、纪念衫、荣誉纪念册等;2•开幕式门票1张;比赛赛事门票若干张。(五)?五类赞助奖励礼品。包括纪念章1枚、纪念衫1件、荣誉纪念册1本。(六)?六类赞助奖励纪念章1枚。第五章社会捐赠第十四条向省运会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荣誉回报。(一)?捐赠省运会50万元及以上的,漳州市政府授予“支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单位”称号;(二)?捐赠省运会30万元及以上的,组委会授予“支持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优秀单位”称号;(三)?捐赠省运会20万元及以上的,组委会授予“支持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先进单位”称号;(四)?捐赠省运会10万元及以上的,组委会授予“支持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贡献单位”称号。第六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指定省运会筹备办设立银行专户,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资金,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电话。第十六条赞助和捐赠资金全额用于省运会场馆建设、运动员训练、比赛赛事、大会活动等专项使用。市财政局监督实施。第十七条省运会筹备办定期向社会公布赞助和捐赠情况,并接受全程监督。第七章有关规定和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省运会期间广告宣传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未经省运会组委会(筹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以省运会名义收取社会赞助和捐赠,否则省运会组委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截止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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