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于抵押权 ;欠缴的税款发生在抵押人设定抵押之后的,其顺位则不能Р优先于抵押权。Р6.关于抵押权Р抵押权相对于普通的无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其顺位后于先取特权受清偿。Р所以从效力上看, 抵押权劣于先取特权, 优于普通债权。 当缓停建工程中土地使Р用权抵押权、 在建工程抵押权以及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抵押权并存时,?按照下列顺Р序: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应第一位受偿,但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为限?;在建工程Р抵押权人第二位受偿,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建筑物抵押权人列最Р后顺位受偿,范围包括对应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变价所得之剩余。Р五、结语Р任何一项民事权利的背后都代表了某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因此,确定优先Р权的顺位, 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何种利益给与优先的保护,?也可以说对哪一Р部分人给予优先保护的问题,体现了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所表达的价值判断。?本Р文并未将关于罚款与罚金以及商品房预租金纳入优先权的范围,?系基于这样的考Р虑:法院执行是向各债权人提供公平受偿的机会,?如果罚款与罚金享有优先权的Р话,就等于拿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处罚债权人?;而商品房预租是基于预租合Р同产生的债权行为, 无任何担保, 且预租金往往数额较小, 不同于商品房预购人Р交纳的预付款,根据 “利益平衡原则 ”故不应将其纳入先取特权的范围。因此,对Р开发商尚未执行的罚款与罚金以及商品房预租金不能优先清偿,?只能作为一般债Р权处理。Р通过对负载在停缓建工程之上各类优先权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先Р取特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清偿, 先取特权的清偿次序, 即共益费用 →安置补偿款Р→ 商品房预购款 →建设工程价款 →税收 ;先取特权清偿后,抵押权应依照一定的Р顺序清偿,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 →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抵押权 ;Р待先取特权、抵押权等优先性权利实现后,方能实现普通债权,并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