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了。由此可见,所谓的讲Р配合,只能使法院丧失裁判者的理性和主见, 丧失其中立的基本立场。Р天平明显倾斜,诉讼三角明显变形。为了能还法院公正、中立的本来Р面目,必须在制度上予以保证, 其中的主要一点就是取消所谓的互相Р配合,尤其是法院与控方、侦查方的配合。Р第四、三者强调配合关系,使得辩护职能萎缩,不利于保护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Р刑事诉讼本身不能仅仅成为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工具,其价值Р取向不能停留在犯罪控制上, 刑事诉讼同样也是保护人权, 维护相对Р弱小的个人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有力武器。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Р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Р不受刑事追究的统一。 讲配合首先使得控方的观点能够在庭审前就传Р递给审判方,使后者先入为主,而在将来排斥辩方意见。其次,控方Р总是能够以配合为由要求审判方对自己的工作失误或缺陷进行谅解,Р籍此支持控方观点。 最后,事先的配合与事后的配合使得法庭审理徒Р具形式化,辩护成为摆设, 辩方的意见无法被采纳,甚至将被告人的Р辩解理解成抗拒认罪而使之蒙受不利后果,?弱小的被告方与强大的公Р权力联合阵营对立,只能成为被“专政对象”?,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Р保障。Р参考文献:Р【 1】萧锐:《“联合办案”与被遮蔽的救济途径》 ,载《南方都市报》,Р2007 年 12 月 9 日。Р【 2】刘克兰、陈晓婷:“试论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权的保护” ,Р载《法学杂志》 2009 年第 5 期,总第 183 期。Р【 3】荣晓红: 试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载《人民检察》 2009Р年第 2 期,总第 547 期Р【 4】陈永生、宋志军:“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中国Р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 年年会综述”?网址:Рzl/zxxx/201003/t20100323_335462.html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