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的规定要求再Р生育的,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各项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Р证》,退还已领取的 " 奖励费 " 和各项优待物资。Р第七章 法律责任Р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节Р育措施的, 应当签订节育保证书, 落实避孕措施, 并向苏木、 乡、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纳保证金。履行保证书的退还保证Р金。Р第四十五条?无《生育证》怀孕,经说服动员仍不中止妊娠Р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500-1000 元。收费后中止妊娠的,退Р还收取的计划生育管理费。Р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育的,Р收取计划外生育费?1000-3000 元,并不再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Р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Р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包括收养、生育后送养Р他人)子女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2000-20000 元;超生两个子Р女的,加倍收费; 超生三个子女以上的, 收取 6000 元以上 100000Р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Р对超生的夫妻双方, 除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外, 并作下列限制Р和处分:Р(一)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五年内不得Р提职、晋级、评模,分娩的医药费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并Р给予行政处分;Р(二) 城镇待业居民五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Р企业合同工;Р(三)农牧民五年内不得评模,不得增加口粮田;Р(四)已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优待的,?追回各项优待;Р(五)流动人口,吊销营业执照。Р超生的子女属双胞胎的、多胞胎的,按一个子女计。Р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Р所得,并处以?1000-30000 元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Р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育手术合格证书,擅自施行Р节育手术的;Р(二)未经批准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施行输卵(精)Р管复通手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