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十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二)运载危险物品、超限物品违反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三)故意遮挡、污损、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或者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粘贴、安装车身反光标识或者灯具的; (十五)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六)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拥堵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六十二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三)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六)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七)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违反规定速度行驶的; (八)没有正确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第六十三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驶入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五)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六)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 (七)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