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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内蒙古计生条例及罚款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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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造成人口生育失控的;(十一)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罚款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决定;行政处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行政处分和限制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罚款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12月5日)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以罚款的,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计划外怀孕,经说服动员仍不中止妊娠的,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处罚后中止妊娠的,退回罚款。第四条未按法定婚龄结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未按法定生育间隔期限生育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第五条超生(包括收养、生育后送养他人)子女的,超生一个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超生两个以上的加倍罚款。超生的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的,按一个孩子计。第六条有《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决定。第八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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