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进行清洗和消毒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以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Р(一)转让畜禽标识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Р(二)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Р(三)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四)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Р(一)向本省输入或者运送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检查和消毒的;Р(二)运送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日期过境的;Р(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检查站检查进入本省的动物、动Р物产品的。Р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或者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