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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案例分析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态的紧迫性。?事实上刚开始白Р某也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财产, 而是在被跟随到小胡同门口时才放弃了Р自己的财产, 说明此时该尾随行为已经达到了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形Р成了一种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状态。将该处的尾随认定为抢劫的着Р手,并不会引起着手的提前。这中间有跟随和尾随的区别。如果是上Р面所提的偶然同路而跟随或即使是基于犯罪目的而跟随,?但未到达法Р益侵害的紧迫性的跟随,与本案的“尾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不同Р的。较长时间的跟随并到达相对封闭的空间,?排除了他人对此行为的Р干预就是“尾随”。因此,在认定“着手”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Р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尾随”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行为造成的法益侵Р害的危险性状态的强弱, 行为本身的实质危险性以及受害人的可感知Р度的基础上来判断其行为的性质。Р再次,徐某尾随至小胡同和白某丧失财物占有之间有直接的因果Р关系。从本案情节来看,正是由于徐某的紧紧跟随,才使得白某产生Р了心理上的恐惧, 这种无形的、具体的危险受害人白某已经认识到了,Р所以才被迫放弃了自己的财产——做出扔包的决定,?并非出于其他的Р原因而扔包,更不是遗失物、无主物,也不能将尾随行为和捡包行为Р割裂开来进行考察,从而认定是侵占罪。Р最后,该行为并非抢夺行为。抢夺罪是出其不意,公然夺取他人Р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对物的 “夺”或者“抢”的行为,Р而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 徐某根本没有对白某及包实施任何有形行Р为,将仅有的一个捡包行为认定为公然夺取,难免有点牵强。Р综上,从本案的特殊情节来看,徐某构成抢劫罪。针对事后对白Р某的殴打、胁迫行为,要依赖于徐某的主观目的来判断:如果是继续Р为了抢更多的钱,自然是抢劫罪的连续犯;如果是为了防止报警,害Р怕受害人再找人夺回包, 此种情况下的暴力行为可以被前面的抢劫吸Р收,认定一罪即可;如果是基于其他目的,按照其构成的犯罪数罪并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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