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Р第二十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Р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Р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Р第二十八条?对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Р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Р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赔偿造成的损失,Р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Р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Р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Р(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Р(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Р下罚款;Р(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Р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Р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 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条?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出现的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Р6Р罚;其他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出现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罚或者水行政主管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罚。Р第三十一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Р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