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Р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Р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Р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Р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Р (五)其他材料。Р 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Р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Р 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Р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Р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Р第四节招标程序Р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Р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Р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Р (二)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Р (三)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Р (四)企业现有的施工任务和正在签订的合同;Р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Р (六)最近三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Р (七)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Р (八)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