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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法律风险分析及合同评审要点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工索赔费;Р(3)质保期的衔接问题;Р五、无违约责任限额的风险Р1、违约金争议的处理原则Р(1)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Р(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等多项因素,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Р(3)违约方对于位于今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Р(4)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过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Р(5)违约一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Р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Р2、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标准Р(1)超过实际损失30%;Р(2)低于实际损失;Р3、约定违约金限额的意义Р(1)工期违约的损失难以证明,则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计算方法尤为重要;Р(2)仲裁、法院倾向合同约定,维护意思自治原则;Р六、垫资等特殊建设模式的风险Р1、工程垫资及BT模式的法律规定Р(1)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Р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Р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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