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ZIT为竣工H期。(5)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对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做约定。4、竣工结算与工程审计的关系最离法院批复: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在约定不明或合同约定尢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二)价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法律风险及英防范(1)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主休不规范;程序不规范;结论依据不足;鉴定时间长、成本高。(2)最高法院解释内容: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鉴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2、关于提交结算资料的风险防范(1)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或不"结算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约定期限不了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通用条款的约定体现了这一规定。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②最高法院2002.6.20批复。(2)行使优先受偿权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①结算过程延误了优先权的行使。办法:快到六个月吋,及时提起诉讼;②起诉时未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而超过六个月。办法:起诉时请求;诉讼屮增加请求;rr•接向法院屮请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4、律师协助建筑企业结算工程价款的作用(1)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淸欠的可能性(2)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清欠的原则——合法、合约、合情、合理。(3)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清欠的方法:①见面、交涉或发律师函件;②收集对方违约证据材料;③制作申诉书,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规划局、政府淸欠办、建筑业协会,要求对欠款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媒体曝光。④向建设单位发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通知,迫使建设单位枳极还款。(4)协助当事人建立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