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需求,评价其垫资施工能力。认为风险较大做出增加反担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13、委托保证合同中的主体,项目信息,保函金额、期限、担保费,反担保内容有误或有不当空白的,要求补充修改,修改量大影响合同的严谨性、有效性的要求重新出具合同。14、严格按公司工程担保承保标准审核项目的反担保,未提供的要求补充,已提供不合格的要求重新提供,认为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增加反担保,反担保资料应确保合法有效。附件:工程中标价比例要求(试行)1、有预算价、招标控制价、上限价或参考价的项目(包括招标文件说明在开标时公布的控制价情况),中标比例下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述要求:(1)土建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5%;(2)市政道路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3)装修装饰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5%;(4)景观绿化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60%;(5)交通设施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60%;(6)桩基础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7)幕墙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8)公路(含高速)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80%;(9)河道清淤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60%;(10)消防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11)强弱电安装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5%;(12)土石方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60%;(13)水利水电及堤防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14)填海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60%;(15)软基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65%;(16)钢结构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85%;(17)市政截污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18)其他未列举工程:不低于上述价格的70%。对于低于上述下限要求的项目,须就造价形成情况、主材报价情况、企业应对策略等在初审报告中专门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除综合评标法外,对于无预算价、控制价、上限价、参考价、拦标价的项目,尽可能调查并说明本项目评标办法、企业中标报价在投标价中所处的排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