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开工日期;2.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4.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5.(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6.1.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4.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无有效书面文件载体)7.(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1.业主提出的关于提前开工、延后开工的要求,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注明原因,注明对工期的影响,按对承包方有利的工期计算规则,即:提前开工的,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变;延期开工的,竣工时间顺延。8.(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2.业主不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的,或者因业主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照常提出开工报告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开工,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回复确认延迟开工原因,免除承包方责任,并为索赔提供依据。从合同约定来看,开工的程序是由承包方启动的,如果承包人没有启动开工程序,即使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生争议时,承包人也难以举证,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9.(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3.出现业主要求提前开工或者延后开工、业主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等情形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项法律后果的承担,主要是对于工程款及工期影响,比如要求顺延工期,增加工程款,补偿损失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