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合同法知识问答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91 |  大小:94KB

文档介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Р 开拆、查阅。Р ●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Р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感情脆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等的隐私权。●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Р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育应遵循什么原则Р 学校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二)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全方位教育;(三) 学校不得加重学生负担;(四)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小学校园周边能否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进入这些场所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